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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持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规划许可。第三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第三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第四十三条 城镇建设项目因施工或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或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农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第三十一条 ……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持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规划许可。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 城镇建设项目因施工或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或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居民个人申请进行建设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 在规划农村地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管理应当与服务相结合,并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二条 在规划村庄以外的现状村庄,在规划实施前确需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和规划实施的需要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2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 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2年内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 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2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 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第四十三条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经批准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项目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十)承担规范本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拟订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价格,指导土地价格评估工作;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监督指导矿业权评估工作,确定矿业权价款;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男,中共党员,大学毕业,工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组书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委党政全面工作。男,中共党员,大学毕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组成员,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和参与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研究工作;负责市政、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分管基础设施一处、基础设施二处。男,中共党员,大学毕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组成员,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和参与城乡规划建设宏观问题的研究工作;负责组织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调整和报审工作;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管理工作;负责法制建设工作;负责科技、信息化管理和对外交流工作。分管法制处、研究室、总体规划处、建设用地管理处、科技信息处、市规划信息中心。男,中共党员,大学毕业,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组成员,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工作;与周楠森同志一起负责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综合利用及一体化设计工作,协助做好重大基础设施相关工作;负责规划监督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展览工作;负责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分管建设工程管理一处、建设工程管理二处、市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市测绘院、市规划展览馆(市规划展览中心)、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公室。男,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组成员、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兼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直属机关工会主席。负责领导班子、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人事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规划管理综合业务工作;负责机关、委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和标准化管理工作。分管综合业务处、财务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技术交流中心、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男,中共党员,大学毕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组成员,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总规划师兼市规划院院长。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组织详细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调整和报审工作。主要职责是:1、起草本市勘察设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指导本市勘察设计行业、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勘察设计、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规划,拟订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3、负责本市城市规划编制、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等单位资质审查的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从业人员执业资质审查;负责地图审核及对外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等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4、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城市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地理国情监测。5、负责本市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与监督管理;负责勘察设计、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负责勘察设计、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指导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负责绿色建筑、节能、抗震等勘察设计专项管理工作;承担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为市规划委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收集、综合整理和保管全市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形成的档案和有关资料,并对城建档案资料进行技术处理,提供利用,对有关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给予指导帮助,监督检查法规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