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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身利益!专家为你解读房屋租售新规,“广漂们”租房买 …

楼市的新政一浪接一浪。土地、房屋买卖新政密集发布的时候,租房法规也来了。  5月19日,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住房租赁和销售的法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条例征求意见稿包括住房租赁、住房销售、房地产经纪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从多个角度规范房屋租赁和销售市场。  法规一出,各方哗然。因为法规对房东方在租赁市场的责任中做了严格的规定,并以此保障租房人的利益。手段之严厉,可说空前。  据网上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约有1.6亿人在城镇租房居住,占城镇常住人口的21%。随着中国住房租赁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期,预计到2025年,住房租赁市场租金GMV将接近3万亿元,租赁人口将达2.3亿人,到2030年租金GMV将达4.6万亿元,租赁人口将达到2.7亿人。而单单是广州一地,2015年全市租房人数为190万,占常住人口的1/4。可以想见,每个租客的背后都对应着一个房东。房屋租赁市场影响之广泛,可见一斑。  此外,租房市场又与房屋价格密切相关。  那么,《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否与租金上涨有关?未来广州的住宅租赁市场走势怎样?  今天测评君独家专访易居企业集团克而瑞广州首席分析师肖文晓先生,我们一起来听听专家怎么说!  1  政府为什么要鼓励长租?  《条例》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当地政府应给与相关政策支持。那么政府为什么要鼓励长租?  对于租房人群而言,由于市面上多数房源的业主都喜欢签一年一租,以便每年根据市场行情涨租,或者在租约结束后出售房产,因此租客们往往不得不被动地面临频繁更换租住地的烦恼。  每一次租房,租客们不仅要面临找房、搬家的麻烦,还要增加中介费、搬家费、家私电器购置费等费用的支出,可谓劳神而又伤财。同时,因为租无定所的不确定性,租客们往往较为依赖房屋的原有条件配套,墙壁脏了不敢粉刷、电器坏了不想买新的、没有空调就用电扇等“将就”的处理方式非常常见,租房的幸福感因而大大降低,这也是很多人不愿意过租房生活的重要原因。  如果可以签订长租约,那么就可以降低租房生活的不确定性,给增加租房生活的幸福感提供基础。  2  新规对楼市调控有帮助吗?  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4月份全国15个一线和热点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涨幅全部回落。广州在317、330新政出台后,调控效果也逐渐显现。那么大力发展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对楼市调控有帮助吗?  很简单的逻辑,如果大家都愿意租房,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借钱也要去买房,那么按照现在奇低的出租回报率,房价的上涨就不会那么理直气壮,楼市调控的压力也会小的多。所以,大力发展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对楼市的健康发展肯定是有帮助的。  3  租房和买房哪个更划算?  那么从现在的广州楼市来看,租房和买房相比,哪个更划算呢?  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监测统计,2016年全市住宅租金均价为39.89元/平方米。根据克而瑞的统计,2016年,全市一手住宅的网签均价为16582元/平方米。按这两个数据估算,广州的房屋租售比达到了1:416,远超1:200到1:300的国际标准。从现实的租金回报率来看,按照当前的房价和租金水平,广州绝大部分房子的出租回报率都只有2%左右,还不如余额宝这样的低风险理财产品的收益。所以,如果仅仅考虑租金和房价,显然是租房更为划算。  问题在于,现实当中人们还要需要考虑其它问题。比如落户需要房子,子女教育需要学位房等等。再加上这些年来房价高涨,房子已经成为很多人心目中di御通货膨胀,实现资产升 值的“硬通货”,所以但凡有了点条件的都会想去买房。  一个尴尬的现实是,如果一个上市公司卖两套房就可以扭亏为盈,一个企业一年的利润不如一套房的升 值幅度,这个社会有什么理由劝大家去租房而不买房?  4  未来房企会往租赁方向发展吗?  《条例》国家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享受有关金融、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可依法将住房租赁相关收益设立质权。那么在您看来,未来房企会往这个方向去发展吗?  已经有房企涉足了。比如万科在2016年年报中就提到“单一的经营模式”亟待转型,将积极布局“长租公寓、教育度假、养老等不动产衍生服务”。万科旗下长租公寓品牌“泊寓”也已在上海、广州、厦门、合肥等地布局。而绿城服务则在2015年底与成都长租公寓品牌优客逸家,共同注资成立浙江绿城优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计划收集管辖项目里的公寓资源,统一装修后进行长、短期租赁等。  租房市场是一个很有诱惑力的蛋糕。链家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有接近1.6亿的人选择租住,预计2020年将达到1.9亿,2030年这个数字将达到2.7亿。对于正在遭遇商品房销售市场规模天花板瓶颈的房企来说,这么大一块需求为其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比如近期万科就入股了链家,不排除本身就是在为其进入存量房的销售和租赁市场做一种尝试。  5  新规对广州的一手住宅市场有影响吗?  住房销售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住房的,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当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多角度落实了“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号召,那么您觉得这次《条例》的出台,对广州的一手住宅市场有影响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住房的,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这条规定实际上早已有之,只是过去在执行中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条例只是再次重申。另外,“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当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这个目前也是包括广州在内的很多城市都已经严格实行了的,这对于打击开发商捂盘、炒作有积极的意义。  要形成新常态的市场秩序,关键还是持之以恒,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不仅仅是搞“运动式”的整治。  6  拍地竞自持是否和新规相呼应?  目前广州采取“竞地价、竞配建、竞自持、摇号”的竞拍方式,房企自持比例甚至高达50%,项目投入使用后自持部分只租不售是否与本次《条例》打造的租房市场相呼应?  目前在一些城市的土地出让已经加入了“竞自持”环节,这一方面是控制土地市场过热,另一方面也是响应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市场在土地出让环节作出的新探索。包括北京出现了自持100%的地块,广州出现了自持比例超过50%的地块,这些房企的自持物业,未来都有可能成为房企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试验田。  7  未来长租市场前景如何?  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一些企业和机构投 资经营住房租赁,包括自如、魔方、相寓等。意见稿提出,对于这些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三年,那么未来长租市场前景如何?  相对于个体出租业主的不确定性,住房租赁企业作为专职租赁运营机构,寻找稳定的租客本来就是它们在运营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因此,对于签订不低于三年的租约的新规,住房租赁企业没有理由排斥,反而有可能是举双手欢迎的。  另外,长期租约涉及的租金涨幅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加以约定,本质上并不会影响租赁运营机构的租金收益。条例的意义,不仅在于对租客权益的保护,还进一步明确了住房租赁企业的合法性地位,对于这个行业的发展大有裨益。  听了专家的解释,我们来看看《条例》对广州整个租赁市场的影响:  我们来回顾一下2016年广州的租赁市场:  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监测统计,2016年全市住宅租金均价为39.89元/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41.84元/平方米,外围城区26.72元/平方米,全年租金价格稳中微涨。  从数据上看,中心区域方面,越秀区租金领先全市,不同片区价格较为平均,基本高于50元/平方米,但整体涨幅相对较窄,主要因为越秀租金已处于较高水平,同事区域内存在不少较为老旧的楼梯楼,缺乏大幅涨价的动力;  而外围区域方面,番禺租金基本走平,黄埔(原黄埔+萝岗)由于租客以科学园区及国内大型企业员工为主,他们往往享有租房补贴,承租能力较强,因此紧跟其后,而花都、南沙、增城、从化这些区域由于离市中心较远,承租客流量较少,所以租金停滞不前,甚至有所下探。  我们再来看看2015-2016年广州市住宅租金的区间构成:  2016年,43.4%的租赁成交月租金在1500元以下,占比较2015年小幅提升1.6%;月租金在1500~2500元之间的占比下滑4.4%至22.3%;月租金在2500~3500元之间的租赁占比稳定在13%,而3500元以上占比超过两成,同比上涨2.6%。  整体而言,近年来租金一直趋于向上靠拢。那么《条例》能否稳定广州的租赁市场,对广州房子的租金有无影响?我们拭目以待!  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和销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租赁和销售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和销售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和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税务、价格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房租赁和销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住房租赁、销售等管理实施单位,承担具体服务和支持辅助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享受有关金融、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可依法将住房租赁相关收益设立质权。  第二章 住房租赁  第六条 租赁住房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形式的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住房,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安全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  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第八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室内设施设备,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的标准。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三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当事人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三年。  第十二条 租赁住房的,当事人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办理住房租赁备案。  办理住房租赁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作为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承租人可持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并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办理住房租赁备案后,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四条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当事人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可以进入租赁住房情形的,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进入租赁住房并提前通知承租人。  第十六条 承租人可以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住房;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住房,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体规模和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但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二)未经出租人同意将住房转租或者出借给他人的;  (三)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  (四)利用租赁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做好住房租赁管理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三章 住房销售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住房的,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当在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竣工住房的,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现售备案。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房销售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三)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四)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五)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六)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七)将已作为住房销售合同标的的住房再销售给他人;  (八)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  (九)分割拆零销售住房;  (十)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住房;  (十一)以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住房;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销售行为。  第二十一条 销售住房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订住房销售合同并办理备案;  (二)持备案的住房销售合同缴纳税费;  (三)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二条 住房销售可以按套计价,也可以按面积计价。住房面积计算规则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需要评估住房价值的,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印章。  第四章 房地产经纪服务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收取费用;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如实提供姓名和职业资格等相关信息,实行挂牌服务。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专业人员情况、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住房租赁、销售信息前,应当核对委托人身份证明、住房权属信息,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服务合同,实地查看住房,并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  住房状况说明书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由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签署。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  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住房租赁或者销售的价格、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销售的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  (三)为不得出租、销售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四)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虚假交易合同;  (六)协助当事人弄虚作假,为规避住房交易税费、骗取贷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  (七)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住房赚取差价;  (八)购买、承租本机构提供经纪服务的住房;  (九)违反有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购房融资;  (十)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其网站发布住房租赁、销售信息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提供住房租赁、销售信息发布服务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信息发布者的身份进行审核和登记。当事人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信息发布者要求赔偿。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信息发布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可以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发现信息发布者存在欺诈、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删除、屏蔽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住房租赁和销售应当实名交易。  在住房租赁和销售等活动中采集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使用信息。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住房取得的资金,应当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专款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销售住房的,交易资金应当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可以约定将交易资金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注册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赁和销售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以住房测绘成果为基础建立楼盘表,提供房源核验、合同网上签约、交易资金监管、信用信息查询、投诉举报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税务、价格等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住房租赁和销售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住房;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调整租金;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或者扣留押金;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驱逐承租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擅自改动承租住房承重结构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处罚;擅自改动承租住房其他结构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规定规模未办理工商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住房租赁企业未办理机构备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或者未如实记载相关信息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合同网上签约权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住房;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住房现售备案;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预售住房取得的资金纳入监管账户或者侵占、挪用资金。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合同网上签约权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达到规定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数量;  (二)未按规定办理机构备案;  (三)未按规定公示备案情况等信息;  (四)未按规定程序发布住房租赁、销售信息;  (五)未按规定提供经纪服务;  (六)未将接受委托销售住房的交易资金纳入监管账户或者侵占、挪用资金。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暂停其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二)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三)在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谋取或者协助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经纪服务。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未办理住房租赁、销售合同备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租赁和销售,以及旅馆类住宿服务,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捂盘惜售,是指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住房销售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捆绑搭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时,违背买受人的意愿,搭售车位、地下储藏室等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本条例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住房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住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住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住房的方式销售住房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  看到这里,在一线城市拼搏的你,是打算继续租房还是买房呢?  不管怎样,新政策的出台都是为了缓解目前的社会压力,解决最真实的社会问题。如今《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城市里的租客来说,无疑是个大好的消息。  对于《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或各类关于租房买房的问题,手机电脑前的朋友们还有什么疑问吗?欢迎大家踊跃留言提出问题,测评君会尽力再次约谈专家,为大家一一解答哦!  肖文晓  易居企业集团克而瑞广州机构首席分析师  广州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理事  个人原创直播节目“晓说楼市”、克而瑞楼市直播节目“楼市私房菜”常驻嘉宾。  个人公众号:晓说楼市,微博:萧那个肖。重要提示:本页面内容,旨在为满足广大用户的信息需求而采集提供,并非广告服务性信息。页面所载内容不代表本网站之观点或意见,仅供用户参考和借鉴,最终以开发商实际公示为准。商品房预售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用户在购房时需慎重查验开发商的证件信息。本页面所提到房屋面积如无特别标示,均指建筑面积。与前两年土地市场火热局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今年以来,全国热点地区的土地市场一改往日“喧嚣”,不仅成交更加分化,溢价率也在持续下...[详细]俗话说得好:“仁者乐山,智者乐水”,中国人乐居山水的情结由古至今,从未更改。水的灵动、清澈总能于无声处怡情养性,教会人们思考,...[详细]针对装修市场乱象,行业缺乏标准,抢工长平台建立严选工长机制,从全国10万多名工长中层层选拔,最新严选工长名单出炉!严选工长,品质保障![详细]